
各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,区有关委办局,区有关单位:
经区政府同意,决定对《关于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部分内容作出修改,具体修改内容如下:
一、删除标题中的“(试行)”。
二、将原文件中的“世居本地或回乡落户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,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(村庄规划)的情况下,经村民委员会、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确认批准,可以办理规划许可。”修改为:“世居本地或回乡落户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,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(村庄规划)的情况下,经村民委员会、镇(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确认批准,在保持“四原”(原址、原面积、原高度、原结构)的前提下,可以办理维修原有房屋的规划许可。”
三、将文件实施日期部分由“本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”修改为“本意见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9年12月4日”。
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。
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4年12月5日